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4-00903 组配分类 稳岗就业
发布机构 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06-2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为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充分发挥失业 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 现 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 保险费率至 1% 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均为 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 年12 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

业保险费12 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  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 人(含) 以下的参保企  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  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  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劳务派遣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  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 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  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领取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技能提升补贴所需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  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jndj.osta.org.cn) 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网( 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type=grbs)可   查询到。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 2024 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  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 504  号) 执行。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获得

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政 策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 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 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失业保险各项业务按照《江苏省失 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等规定,通过人社一体化平台具体经办。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并通过短信等 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可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省级将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 状况,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 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各地要健全审 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 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 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要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防止冒领、重复

领取,并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格执行社会 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把落实失 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 待遇“ 畅通领、安全办” 、援企稳岗“ 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 展翅 行动”,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可通过官网官 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 向符合条件 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探索运用“ 政策计算器 ” 等通俗易懂的方 式,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 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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