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一、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4月11日发布的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文:“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因此,本项目计价部分取消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
二、原招标文件“本工程设招标估算价,金额为129339246.98元。其中施工部分金额120444807.98元;设计部分金额894439元。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2.4条。本工程不可竞争部分: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合计8000000元。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120845499.69元。其中施工部分最高投标限价金额112013671.42元;设计部分最高投标限价金额831828.27元”。现修改为:“本工程设招标估算价,金额为128974677.33元。其中施工部分金额120080238.33元;设计部分金额894439元。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2.4条。本工程不可竞争部分: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规费和税金合计8000000元。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120506449.92元。其中施工部分最高投标限价金额111674621.65元;设计部分最高投标限价金额831828.27元”。
三、原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4.1条合同价格形式14.1.1-14.1.6条”,现修改为:“第14.1条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14.1.6条”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所投合价中综合了分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项目费、工程设计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各类风险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竣工结算按14.1.2至14.1.6条款约定结算。
14.1.2工程结算方式为:结算总价=设计费中标价+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中标下浮率=1-{中标总价-中标设计部分金额-不可竞争部分【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估算总价-招标估算价设计部分金额-不可竞争部分【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按竣工图和招标文件计价程序计算的工程造价*(1-中标下浮率)。
备注:①当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低于中标价时,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计算;
②当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高于中标价时,增加费用最多不得超过中标价的3%。
上述备注中的结算价、中标价指的是扣除设计费中标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格。
非本次招标范围里的项目,经招标人确认变更增加的,参照合同结算条款结算。
14.1.3计价程序
1、本项目适用的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以下简称工程量计算规范),《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和《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等(以下简称《计价定额》)《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以下简称《费用定额》)以及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20)178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24号公告等配套文件、《盐城工程造价》(盐城市)、省市县相关计价文件。
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部分
工程类别:按《费用定额》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执行。
①建筑工程(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②安装工程(消防、通风、智能化、电气、给排水、人防)
③装饰工程
④市政工程(含通用项目、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给水、燃气,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⑤园林绿化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
⑥大型土石方工程
一)人工工资单价:按苏建函价[2023]63号文件计取,其中幕墙工程的人工工资按指导价区间值的中值执行。
二)材料单价:按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滨海县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计取;如滨海县信息价没有的,参照盐城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如盐城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没有的,参照周边市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如周边市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没有的需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等共同市场询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市场询价的价格不参与下浮。
三)管理费:按《费用定额》及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及其配套的相关文件中的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中的相应单位工程的标准计取。
四)利润:按《费用定额》及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及其配套的相关文件中的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中的相应单位工程的标准计取。
(二)措施项目费用:单价措施费+总价措施费
(A)总价措施费:
a、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根据建管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计取,计费基础按《费用定额》规定。
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本招标工程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如下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基本费率(%) | 标化增加费率(%) |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率(%) |
1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 建筑工程 3.1 单独构件吊装1.6 打预制桩 1.5 制作兼打桩 1.8 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3.12 | 不计取 | 建筑工程0.31 单独构件吊装0.1 打预制桩 0.11 制作兼打桩 0.2 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0.31 |
2 | 安装工程 | 1.5 | 不计取 | 0.21 | |
3 | 市政通用项目、道路、排水工程 | 1.5 | 不计取 | 0.31 | |
4 | 给水、燃气 | 1.2 | 不计取 | 0.21 | |
5 |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 1.2 | 不计取 | 0.1 | |
6 | 园林绿化工程 | 1.0 | 不计取 | 0.21 | |
7 | 大型土石方 | 1.5 | 不计取 | 0.42 |
b、临时设施费:按《费用定额》及苏建价【2016】154 号文计取,有区间值时按中值计取。
c、智慧工地费用:按《费用定额》及按江苏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21〕第16号)文计取。
d、建筑工程工人实名制费:按《费用定额》及苏建价【2016】154 号文计取。
e、赶工措施费:按《费用定额》及苏建价【2016】154 号文中值计取。
其他总价措施费不计取。
(B)单价措施费:
a、大型机械进退费按实际进场机械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取;
b、模板按砼实际接触面积计取;
(三)其他项目费用:
1.暂列金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当实际发生价格调整后,发生的费用纳入合同价格中,扣除实际发生额后余额仍归发包人所有。
2.对招标时采用暂估价列入工程总造价的,暂估价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经招标人确定由中标人施工的项目,经招标人确认的施工图,按建安工程中标下浮率结算,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经招标人论质论价确定指定的专业分包商施工的项目,以中间审定单为结算依据,由招标人另行支付,中标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结算价的1%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 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税、规费:
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计取。
规税调差:施工期间,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规费发生变化不予调整;税金费率发生变化的,按国家政策文件调整。
本项目合同税金调整办法不考虑设计费税率差别、进项税抵扣等因素。竣工结算时,按上述约定调整税金。
以上关于合同定价与结算方式主要条款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其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进行协商,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4.1.4结算时材料价格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各分项中标单价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发生新的单价调整;如遇主要材料调差,则执行下列规定。
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调差规定:
(1)主要工程材料指:钢材、水泥、碎石、黄砂、砌块、商品混凝土。
(2)钢材、商品混凝土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同比例浮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或受益;水泥、碎石、黄砂、砌块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同比例浮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或受益。
(3)其它材料(含燃料)概不调整。
(4)材料价差的取定。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超出规定工期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自发包人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至主体封顶后30日)盐城工程造价滨海县信息价平均价格执行;盐城工程造价滨海县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参照盐城市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执行;盐城市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参照周边市县信息价执行;周边市县信息价没有的材料,无市场指导价及市场信息价的及特种材料双方看样定价(不下浮),施工期间其它一切政策调整均不执行;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超出其投标时承诺工期的,主要材料价差不得调整,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及责任。
(5)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界定: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6)主材价差调整的工程量计算依据为:投标人投标主材含量低于定额含量时按投标含量结算调整;投标人投标主材含量高于定额含量时按定额含量结算调整。
14.1.5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 ,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风险费用 。
14.1.6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除以下约定外,总价不作调整。具体约定内容如下:
(1)对于施工调整其设计费用不另行增加。
(2)确定承包人后,发包人对部分设计内容要求选用其它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无法完成或增加造价。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行核验。
(4)对新增材料及设备,如在限额以上的按规定进行招标,如限额以下的,由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集体组织询价,最终由发包人签字确认。”
四、原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3年4月25日09时00分”,现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3年4月28日09时00分”。
滨海县智汇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