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2-0262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滨海县 发文日期 2022-10-2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滨海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问:该办法的实施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问:该办法所指的保障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问:哪些农民符合被征地资格?

答: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被征地农民包括: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8、其他由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下列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

1、历次征收土地已经被安置的人员(包括征地带劳、领取安置补助费或撤组转户人员等);

2、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常住人员、寄住人员、暂住人员及空挂人员;

3、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员、在册医教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4、原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的人员;

5、原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结婚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已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6、已被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征地农民的,不再作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问:具体如何进行保障?

答: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问:该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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