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规定的制定背景是?
答: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县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问:哪些区域是禁放区域?
答:县城东海大道以西、204国道以东、南海大道以北、北海大道以南区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
(二)医疗机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问:在禁放区域违反规定有哪些处罚?
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问: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哪些?
答: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问:本规定的有效期?
答:本规定自2022年2月16日起施行;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滨海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