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办法的制定背景是?
答: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盐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问: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前款所称本县行政机关包括:
(一)县、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哪些内容?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七)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问: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等问题的该如何处理?
答:(一)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仍拒不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备案监督机关决定撤销或者改变;
(二) 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备案监督机关及时作出中止执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问:本办法有效期是?
答: 本办法自2022年2月5日起施行。《滨海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滨政规发〔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