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资格审查材料第2条款“投标人是消防装备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产品合格证原件或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其中消防头盔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需具有国家消防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现修改为:投标人是消防装备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具有产品合格证原件或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其中消防头盔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需具有国家消防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
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