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罾新城(四期)保障房电梯采购、安装及相关伴随服务项目

发布日期:2018-09-05 16:45 来源:招标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投标人:
  一、兴罾新城(四期)保障房电梯采购、安装及相关伴随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序号

存在疑问(简述)

招标人回复

1

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刚到地面一层,井道未建,无法确定现场需要整改费用。

目前现场实际施工已达到地面以上3-4以上,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结合提供的施工图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评估。招标文件对此部分不作调整。

2

担架电梯井道尺寸为2600mm*1600mm,不符合国标要求。

井道尺寸2600mm*1600mm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404关于住宅类电梯的标准。招标文件对此部分不作调整。

  二、招标文件中“第一章 招标公告”“九、评标办法”中第“2.4(2)质量保修期限(5分):质量保修期少于2年的,不作中标候选人推荐;在2年基础上,每增加半年得0.5分,最高加5分(以投标函上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为准)”现调整为:“2.4  (2)质量保修期限(5分):质量保修期少于2年的,不作中标候选人推荐;在2年基础上,每增加半年得1分,最高加5分(以投标函上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为准)”。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人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项目负责人须无行贿犯罪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由投标人带介绍信到检察机关自行办理,也可将检察机关网上查询的截图打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0日历天内查询结果有效)。”,现修改为“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投标单位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近5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编制“10.1.7(投标人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项目负责人须无行贿犯罪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证明原件(或网上打印)及复印件。”条款删除。
  五、①招标文件中“第一章 招标公告”“二、项目概况”中“7.投标电梯必须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合资及以上产品,招标人要求的电梯推荐品牌及产地为:奥的斯(天津)、迅达(中国)、蒂森克虏伯(中山)、日立(广州)、三菱(上海)、通力(昆山)、东芝(上海)、富士达(河北);且所投电梯的六大部件(控制柜、曳引机、门机、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品牌及产地均须与所投电梯品牌及产地一致。投标人投标品牌及产地必须从上述推荐品牌及产地中选择,否则将不作中标候选人推荐。”现修改为:“7.投标电梯必须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合资及以上产品,招标人要求的电梯推荐品牌及产地为:奥的斯(天津)、迅达(中国)、蒂森克虏伯(中山)、日立(广州)、三菱(上海)、通力(昆山)、东芝(上海)、富士达(河北);且所投电梯的六大部件(控制柜、曳引机、门机、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品牌及产地均须与所投电梯品牌及产地一致[投标时须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所投电梯的六大部件(控制柜、曳引机、门机、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品牌及产地均与所投电梯品牌及产地一致的承诺函,否则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投标人投标品牌及产地必须从上述推荐品牌及产地中选择,否则将不作中标候选人推荐。”;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部分“10.投标文件的构成”中增加“10.2.7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厂商针对所投电梯的六大部件(控制柜、曳引机、门机、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品牌及产地均与所投电梯品牌及产地一致的承诺函”。
  六、关于个别潜在投标人对评标办法中关于业绩部分提出的疑问和建议,经研究决定,业绩条款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滨海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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