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们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以及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采用主题、体裁2种目录分类方式。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2.县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

3.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县政府重点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人事任免;

5.滨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滨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县政府办公室预算、决算信息;

8.根据滨海具体情况,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政府信息;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inhai.gov.cn;政务新媒体:“江苏滨海发布”微信公众号。

2.现场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档案馆(滨海县府前路1号)、政务服务场所(滨海县港城路666号)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相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提出申请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比如公安部门制作或保存治安管理类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制作或保存土地征收类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制作或保存环境影响评价类信息等等,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或向“12345”咨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即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申请人可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本指南下方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本。(附件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滨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选择“提交部门”后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县政府信息中心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行政机关(即“提交部门”),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转送相关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以自身名义作出答复。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1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1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15.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作出的其他答复。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进行收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是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政府信息申请工作,办公地址:滨海县府前路1号行政楼337室,联系电话:0515-84108023,传真号码:0515--84108623,邮政编码:224500,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他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机关举报,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向本机关,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字样。

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