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 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 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 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 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 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 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 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 策执行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优化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 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 (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的,每年可按规定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2025年补贴标 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 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布2025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5〕32号)执行,目录 外的按 C 类职业(工种)补贴基准执行。对取得纳入《江苏省 2025 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证 书的,补贴次数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标准提高30%。证书 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江苏技能人才 评价服务网可查询到。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 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已持有同 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 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范围。对招用毕业年度
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 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 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每招用1人按1500元的 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截至2025年12月31 日 。
四 、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各地要持续做好 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 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人 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 〔2024〕512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五 、优化经办服务管理。失业保险各项业务通过人社一体 化平台具体经办。稳岗返还继续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并 通过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 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 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 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 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 就业需要。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 APP 、公众号等向符 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 及时反馈结果。
六 、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各地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
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发放失 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 金地以外所获证书、同一参保单位人员批量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等情形的,联合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进行重点核查,做好相关工 作;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 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 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优化经办流程,保障政 策有序落实,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 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7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