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东坎、坎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增强核心竞争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一、鼓励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
(一)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产出。围绕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设立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二)促进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设立“育鹰计划”企业培育库,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对当年入库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二、促进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
(三)壮大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支持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对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支持各类主体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通过知识产权资源整合和战略运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维护产业整体利益。对获批审核备案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5万元启动资金支持。对年度运行良好、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并通过绩效评价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四)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取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按照质押登记当月至贷款结清实际发生利息的20%给予贴息(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利息计算;超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万元。
对委托有资质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按评估费的20%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单笔最高0.3万元,同一企业本政策期内最高1万元。
鼓励和支持企业或其他机构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笔最高0.3万元,同一企业本政策期内最高1万元。
(五)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新获核准并正常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主体,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
三、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
(六)强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支持企业在司法裁判、仲裁和行政裁决程序中依法维权,对企业重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权成功的,根据生效的司法判决、仲裁决定或行政裁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实际维权费用,给予50%的维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境外维权案件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境内维权案件最高支持20万元、境外维权案件最高支持40万元。
支持当事人主动应对商标纠纷,对在维权过程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权利人,按每件商标给予50万元奖励。
(七)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跟踪区域内重点商标,开展商标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通过市商标监测项目评审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区域内重点产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或预警,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跟踪区域内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动态,形成风险评估或预警报告。对通过市海外风险评估或预警(产业)项目评审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支持涉外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或预警。对通过市海外风险评估或预警(企业)项目评审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自由实施分析(FTO),根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20%的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支持5万元。
(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以及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延续审查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对通过贯彻GB/T39550《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评价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四、加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
(九)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养高水平知识产权人才。对新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的,分别给予个人1万元、5000元和3000元奖励。
(十)培育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或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获评的,不重复奖励。设立优秀代理机构项目,鼓励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提高代理质量,对通过项目评审的,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
五、促进高效能的知识产权管理
(十一)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支持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十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支持各类主体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或省绩效评价的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商标代理服务规范》等认证或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代理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分级评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评价每提高1级,增加奖励2万元。
(十三)鼓励承担市级项目。支持各类主体实施市知识产权项目。对通过市知识产权项目评审的,按照市政策给予奖励。
本政策效力溯及2024年1月1日,有效期截止2028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细则。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