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3-0197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滨海县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3-04-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构建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治、智慧高效的监管机制,助力打造一流市场化营商环境,服务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办会同县公管办成员单位研究编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于4月28日正式印发,即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文件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领域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效率明显提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缺乏,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仍然存在,围标串标屡禁不止,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交易平台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出台《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明确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制度,全面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的规范化水平,维护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问:《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则、标前准备、进场审核、开标评标定标、标后监管等五个阶段,共44条内容。

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都承担哪些管理职责?

答: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统筹指导、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国资)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问:在夯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工作中有哪些要求?

答: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应招必招、应进必进”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人要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具体负责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问:招标人申请进场交易须取得哪些前置材料?

答: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备案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招标代理合同;预算价清单、财政预审批复、限价确认单;初步发包备案表;图纸等技术资料;招标计划提前发布证明;其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实施意见》中对代理机构提出哪些要求?

答:文件中严格规范了招标代理相关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越权代理;不得收取除招标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不得泄密;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为投标人提供咨询。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全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滨海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扣分。由县行政审批局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档次进行处理,采取约谈、信用公示、禁止一定时间在滨代理活动等方式予以惩戒,直至列入黑名单,清退出场。

问:《实施意见》中对评标专家提出哪些要求?

答: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应当提出否决意见。

问:《实施意见》中对投标单位提出哪些要求?

答:投标人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问:《实施意见》中对标后监管工作职责如何明确?

答:标后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监督管理活动。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农田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不文明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办的案件进行查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一致进行监督管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诚信和黑名单公示;市场监管、城管、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按本行业、本部门职责做好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问:《实施意见》中对标后监管工作如何开展提出怎样的要求?

答: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综合检查等形式,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符合合同约定。定期抽查由县公管办牵头,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每月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每月抽查项目不低于5个。对社会关注度高、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多、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项目可进行重点检查。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县公管办牵头,联合各有关单位组成检查小组,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组织检查。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县公管办牵头,联合各有关单位组成检查小组,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问:《实施意见》中对标后监管内容如何规定?

答:标后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或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的;围标、串标的;转包、违法分包的;项目管理班子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人员变更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和未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人员的资质、业绩和信誉低于中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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