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3-01973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滨海县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3-04-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滨海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东坎、坎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滨海县县域内的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统筹指导、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国资)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标前准备

第五条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有实施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八条 招标人须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应招必招、应进必进”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第九条 招标人须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具体负责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及五大平台公司需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将招标事项列入“三重一大”进行管理,所有招标方案(含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等)必须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1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招标方案在党委(党组)研究后需报请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健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制度,坚持好中选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须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认真组织审查招标文件,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第十三条 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建和市政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农田建设等,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可不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第十四条 招标人申请进场交易前须取得齐全完备的前置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备案文件;

(二)资金来源证明;

(三)招标代理合同;

(四)预算价清单、财政预审批复、限价确认单;

(五)初步发包备案表;

(六)图纸等技术资料;

(七)招标计划提前发布证明;

(八)其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进场审核

第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须严格审查招标项目的前置材料及招标文件。对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项目,应当立即受理、当天办结;对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招标人补齐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特殊工程项目,因一时无法完备相关前置材料且需要立即或者尽快实施的,需经行政审批局批准后方可容缺受理。

第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认真细致、严格把关,重点审查资格条件、评标定标办法、付款方式、时间节点、发布网站等;杜绝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

四、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十八条 加强招标人评标前准备工作。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越权代理;不得收取除招标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不得泄密;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为投标人提供咨询。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全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滨海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扣分。由县行政审批局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档次进行处理,采取约谈、信用公示、禁止一定时间在滨代理活动等方式予以惩戒,直至列入黑名单,清退出场。

第二十条 严肃评标纪律,严格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应当提出否决意见。县行政审批局严格按照《滨海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对评委进行考核,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对专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扣分达到标准的,清退出库。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的监督。原则上只能在“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作为评委。通过抽取周边县市评标专家、扩大评标专家的抽取范围、使用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互联共享。个别特殊项目“省库”中专家不能满足组建评委会需求的,须由招标人专门作出书面说明,经县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管理委员会论证、批准后,方可根据工程评审特定需要,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严格规范开、评标过程,加强对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报价规律性差异、MAC地址、造价锁号等雷同性分析,一经发现有串通投标行为,立即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和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不良行为公示,记入黑名单。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坚决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定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并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要派员参与整个开标、评标过程,对开评标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开展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加强招标人标后复查工作。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复查无异常的,应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予以确认,并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七条 规范异议处理答复。招标人应当畅通异议渠道,接收异议、跟踪处理并在3日内答复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在作出答复前不得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须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并严格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留痕机制,按照《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盐纪发〔2021〕8号)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异议均需在规定期限内将受理情况、答复意见、处理情况同步录入监督平台,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行政审批局接受投标人的投诉,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投诉处理情况录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标公示结束后3日,且无异议、投诉或者处理完毕,招标人须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标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标后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联合执法、督查问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管协同机制,形成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体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是标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履约及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招标人的主要责任为:

(一)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

(二)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是否存在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的情况;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是否按约定进场施工;工期是否按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按规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四)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综合检查等形式,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十四条 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监督管理活动。

(一)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农田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不文明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办的案件进行查处;

(五)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一致进行监督管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诚信和黑名单公示;

(六)市场监管、城管、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按本行业、本部门职责做好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抽查由县公管办牵头,县行政审批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每月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每月抽查项目不低于5个。对社会关注度高、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多、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项目可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县公管办牵头,联合各有关单位组成检查小组,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组织检查。

第三十七条 标后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或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的;

(三)围标、串标的;

(四)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项目管理班子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人员变更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和未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人员的资质、业绩和信誉低于中标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发现的标后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标后监督管理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要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职能负责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建筑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标后监管联合惩戒制度。业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于达到招标文件约定、合同约定“清场”条件的,坚决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清场”,并按规定将建筑市场的处理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形成联动机制。

第四十二条  建立信息反馈和共享制度。在标后监督管理和受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条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案件移送快捷通道,确保公共交易领域案件快侦快办;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由公管办牵头,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形成打击合力,坚决遏制公共交易领域违法犯罪发生,维护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 非必须进场集中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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