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1-01930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滨海县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0-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滨海县地震应急预案》《滨海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东坎、坎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滨海县地震应急预案》《滨海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25


 

滨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1 Ⅰ级响应

1.5.2 Ⅱ级响应

1.5.3 Ⅲ级响应

1.5.4 Ⅳ级响应

1.6 风险分析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部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程序

5.2 响应措施

5.2.1 Ⅰ级响应措施

5.2.2 Ⅱ级响应措施

5.2.3 Ⅲ级响应措施

5.2.4 Ⅳ级响应措施

5.3 启动条件调整

5.4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资金保障

7.2 救灾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和治安维护保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8.2 考核奖惩

9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0   

10.1 滨海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滨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滨海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滨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超出滨海县人民政府救助能力的,由滨海县人民政府上报盐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者超出滨海县人民政府救助能力的,滨海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盐城市人民政府,在省、市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参与应对工作。

县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级、级、级、级,具体响应分级条件如下:

1.5.1  I级响应

本县发生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滨海县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60万人以上。

5)符合滨海县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5.2  Ⅱ级响应

本县发生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滨海县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符合滨海县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5.3  Ⅲ级响应

本县发生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滨海县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符合滨海县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5.4  Ⅳ级响应

本县发生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滨海县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符合滨海县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当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县减灾委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全力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1.6  风险分析

滨海县位于黄淮平原、地处北亚热带向暖温带气候过渡区,易发水旱灾害,同时也是台风、龙卷风、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全县地势低平、耕地面积较大,农业生产存在遭受生物灾难的潜在风险。全县拥有海岸线、沿海滩涂,海域面积大,海堤一带因长期海岸侵蚀,汛期有发生坍塌的地质灾害隐患。受建筑施工等影响,易发生工程性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汛期极易发生土体坍塌地质灾害等。滨海县森林覆盖率较高,县内有古黄河林场,有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此外也存在发生地震的可能性。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滨海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组织领导机构,承担应急协调职能。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减灾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支行、团县委、武警滨海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学技术协会、县红十字会等组成。滨海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0.1。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有相关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如地震),在发生该类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综合协调该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本预案作为救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2  办事机构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县减灾委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助工作。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方案;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救助;及时报告灾害救助进展,根据灾害现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物资保障组、卫生救护组、设施抢修组、接收捐赠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害现场实际,各应急工作组可适当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武警滨海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组织民兵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专业灾害救助队伍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紧急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武警滨海中队、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实施灾害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灾害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协调受灾居民疏散安置工作,制定转移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转移的范围;保证转移安置过程中的交通秩序,协调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灾害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生活救助组:由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做好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4)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平衡、分配,监督、检查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救灾物资运输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配备专用救灾车辆、通讯设备、数字摄录器材等装备,以适应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向上级救灾部门争取援助支持。

5)卫生救护组:由县卫健委、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调度全县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灾害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6)设施抢修组:由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滨海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

7)接收捐赠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募捐活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做好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工作。

8)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广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灾害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县减灾委相关单位、各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地震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县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各部门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4.1.2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县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3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汇总全县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1.5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县人民政府减灾或者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3.3  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程序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滨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4个响应级别。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滨海县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县长提出进入滨海县级响应的建议,县长决定启动滨海县级响应;认定灾情达到滨海县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分管副县长提出进入滨海县级响应的建议,分管副县长决定进入滨海县级响应状态;认定灾情达到滨海县级响应启动标准,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滨海县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认定灾情达到滨海县级响应启动标准,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滨海县级响应,并向局长报告。

5.2  响应措施

5.2.1  Ⅰ级响应措施

启动滨海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启动应急机制

1)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县长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县人武部、武警滨海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与救灾。

2. 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人武部、武警滨海中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力量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县交通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6)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县发改委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盐城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县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县交通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2)请求盐城军分区、盐城南洋机场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3)县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5)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支行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6)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7)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 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县工信局组织协调铁塔公司做好电信、移动和联通等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铁塔公司和电信、移动和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根据实际做好无线电通讯保障工作。

3)滨海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县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县住建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县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 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对达到国家级响应或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地震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3)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

6. 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县委宣传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县文广旅局牵头做好广播、电视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 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2  Ⅱ级响应措施

启动滨海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启动应急机制

1)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县人武部、武警滨海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 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人武部、武警滨海中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县交通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6)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县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县交通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2)县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3)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6)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 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县工信局组织协调铁塔公司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铁塔公司和电信、移动和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根据实际做好无线电通讯保障工作。

3)滨海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县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县住建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县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 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地震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3)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

6. 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县委宣传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县文广旅局牵头做好广播电视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 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  Ⅲ级响应措施

启动滨海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启动应急机制

1)县应急管理局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 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交通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5)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

7)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县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9)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0)滨海地方海事处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1)请求盐城军分区、盐城南洋机场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2)县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3)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6)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 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县工信局协调铁塔公司和电信、移动及联通等运营企业恢复受灾地区通信设施。

3)滨海供电公司负责恢复受灾地区供电设施。

4)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5)县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县政公用设施恢复等工作。

4. 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地震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3)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2)县委宣传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县文广旅局牵头做好组织广播电视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6. 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Ⅳ级响应措施

启动滨海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启动应急机制

1)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消防救援大队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 受灾人员救助

1)县卫健委视情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交通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5)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县发改委12小时内调运到位。

7)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县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9)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0)县交通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1)请求盐城军分区、盐城南洋机场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2)县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3)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支行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县红十字会视情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6)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 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通局、县工信局、滨海供电公司分别组织协调做好受损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的恢复。

2)县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县政公用设施恢复等工作。

4. 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地震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

3)县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5.3.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2  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冬春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县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县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恢复重建绩效评估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救灾资金保障

7.1.1  县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县、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救灾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县、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地方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重点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各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7.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基础,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县卫健委负责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县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和治安维护保障

7.6.1  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覆盖县、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县科技局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理论研究。

7.9.3  县气象局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保障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正常运行,为相关自然灾害救助管理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提供技术支持。

7.9.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7.9.6  请求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盐城分局及时提供全县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国际民防日”“世界气象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滨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受灾镇(区、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预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10.1  滨海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人武部所属人员以及民兵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培训、演练,参加灾害事故预防和抢险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组织民兵参与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

县发改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发展规划,做好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衔接;支持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审批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省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组织受灾地区粮油县场保供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油品应急保障,按程序动用县级商业储备稳定县场。

县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推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进学校。

县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究工作。

县工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统筹协调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镇(区、街道、园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

县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灾区开展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协助灾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灾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编制村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县政基础设施的应急评估、安全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编制县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地震小区划和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物资、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县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县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的预报与防治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县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工作;协同组织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县文广旅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调督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做好广播电视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县卫健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牵头组织县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和省市下拨、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县城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所管区域应急救援处置协调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所管领域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处置能力落实工作。

财政局(县国资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所监督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监督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物资的县场秩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物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县工业和信息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公众通信网设施抢修等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本系统受损设施的恢复重建,做好广播电视报道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支行: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团县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组织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武警滨海中队:负责组织指导驻地武警部队抓好应急事故处置队伍建设,加强抢险救灾技能训练;发生重大灾害时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抢险、事故处置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科学技术协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应急救援;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滨海县地震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2.2 分级响应

3 组织体系

3.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2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 监测预报

4.2 预防措施

4.3 宣传、培训与演练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7.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7.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3 邻县或近海海域地震应急响应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与物资

8.2 救援队伍

8.3 指挥平台

8.4 避难场所

8.5 基础设施

9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灾减灾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盐城市地震应急预案》《滨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滨海县境内,包括近海海域、邻县交界附近发生地震灾害及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县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其按救援级别进行应对,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配合工作。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对应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对应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对应级响应。

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盐城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县陆地行政区域发生6.0级以上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县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县陆地行政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县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县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县陆地行政区域发生4.0级(含)以上、5.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县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县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县陆地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我县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和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报请省、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盐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其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涉及到我县与相邻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可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要求、结合上级指挥部及专家组的意见和震情、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  组织体系

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承担县防震减灾日常工作,负责全县震情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等工作,协助开展应急准备、震后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局长担任。

县内发生地震灾情时,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承担指挥部所赋予的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局长担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县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滨海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指挥部组成:

由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台办、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外办、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县城管局、县人防办、县绿化园林局、武警滨海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滨海供电公司、上海铁路局驻滨海办事处、中国电信滨海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苏公司滨海分公司、中国联通滨海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后,联席会议联络员即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人员。

3.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地震应急工作;发生地震灾害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地区镇(区、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进行抢险救灾;派遣县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提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及时将震情、灾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3.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县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的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预案。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附后。

3.1.5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地震应急专家由公安、消防、武警、住建(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通信、电力、气象等行业及高校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科研工作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3.2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地震灾害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及上级指挥部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县长或县长指定的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副指挥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地震局)、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灾区所在的镇(区、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震情监测预报、灾情评估、抢险修复、物资供应、灾民安置、通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工作。

3.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和较大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灾情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4  监测预报与预防措施

4.1  监测预报

县住建局(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全县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县住建局(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政府根据上级政府临震预报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4.2  预防措施

县政府组织各方力量,督促预报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县住建局(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3)检查预报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报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县属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情况。

7)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县人武部协调预报区的基干民兵协助属地镇(区、街道、园区)深入预报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学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推动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滨海县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县级层面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1.1  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先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展救援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报告灾情和震情,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报告灾情和震情。待省、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2  应急响应启动

1)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同时通报武警滨海中队等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县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5.1.3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和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必要时在上级部门的专业支撑下进行,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1.4  指挥协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县消防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请、衔接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群众。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紧急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3)迅速组织各类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和救援行动,组织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5)县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县内非灾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9)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1.5  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相关部门及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1)搜救人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武警滨海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县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参与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配合上级部门参与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当地政府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动员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及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在按有关程序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县红十字会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接受境内、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商务局等部门紧急调配县内及配合上级部门调配县外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并配合上级部门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应急通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协调铁塔公司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出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优先做好抗震救灾指挥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通讯保障。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等设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保障。县公安局参与并配合上级公安部门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

6)能源保障。县发展改革委参与并配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县供电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配合上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7)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并配合上级部门对灾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参与并配合上级气象部门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砂土液化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水利局参与并配合上级水利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立即采取紧急抢修排险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并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组织力量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严密监视毒气泄漏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化工及工矿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武警滨海中队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县外办、县台办、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和单位联络和妥善安置灾区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必要时县外办在上级部门授权下,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12)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等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3)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参与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等工作。

5.1.6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灾民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待启动应急响应的上级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后,我县的相应应急响应视震区情况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确认后终止应急响应。

5.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2.1  先期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迅速将了解的灾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待盐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立后,按照其工作部署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2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报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初判指标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响应。

2)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5.2.3  灾情报送

县人民政府迅速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滨海当地武警部队,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盐城市武装警察支队。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参与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盐城市人民政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和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资料和地图资料,必要时在上级部门的专业支撑下进行,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2.4  指挥协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派遣县消防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请、衔接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群众。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紧急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3)迅速组织各类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和救援行动,组织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5)县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县内非灾区镇(区、街道、园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9)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商得一致后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2.5  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相关部门及工作组按照市、县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按5.1.5条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灾害监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赶赴地震现场,并配合市级地震部门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

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控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5.2.6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灾民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待启动应急响应的上级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后,滨海县的相应应急响应视震区处置情况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确认后终止应急响应。

5.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3.1  先期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迅速将了解的灾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5.3.2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迅速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通报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响应。

5.3.3  灾情报送

县人民政府迅速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滨海当地武警部队,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盐城市武装警察支队。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参与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盐城市人民政府。

5.3.4  指挥协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县消防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请、衔接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群众。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紧急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3)迅速组织各类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和救援行动,组织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5)县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视情况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县内非灾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9)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3.5  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相关部门及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1)搜救人员。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县人武部、武警滨海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县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参与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调拨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政府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动员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及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在按有关程序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县红十字会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接受境内、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商务局等部门紧急调配县内及配合上级部门调配县外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应急通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铁塔公司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出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优先做好抗震救灾指挥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铁塔公司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通讯保障。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等设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保障。县公安局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

6)能源保障。县发展改革委迅速组织滨海县供电公司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配合上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7)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沿海海洋观测,开展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评估,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县水利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立即采取紧急抢修排险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力量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武警滨海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县应急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县外办、县台办、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会同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和单位联络和妥善安置灾区的外籍、港澳台人员。

12)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等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3)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县地震局参与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配合上级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3.6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灾民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我县的相应应急响应视震区情况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确认后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及供电、供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

县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7.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当我县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事件严重时,可直接上报省地震局。由省地震局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市公安部门指导县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等部门共同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公安部门对造谣、传谣等事件进行依法查处。

7.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地震应急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应急值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参与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部署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平息地震谣言等应急戒备工作。

7.3  邻县或近海海域地震应急响应

与我县相邻的县或近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将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上报盐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启动我县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与物资

县人民政府依据我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储备与供给。

县人民政府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若达到级、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时,县财政发生困难时,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财政支持。

8.2  救援队伍

县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性、综合性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成立抢险抢修队伍。

镇(区、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在基层社区设置逃生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必要的生活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设施。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相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应急救援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社区志愿者队

县救援队

市应急救援队

解放军、消防救援队伍

邻近地区地震救援队伍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

工程抢险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近地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

消防救援队伍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近地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当地医疗卫生队

市、县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

当地应急部门

现场应急队伍

市、县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现场应急部门

和应急管理部现场应急队伍

8.3  指挥平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建立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和地震预警技术系统建设与维护,与县应急管理局实现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8.4  避难场所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方案,并组织演练。

已建成的避难场所,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检查物资、应急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使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铁塔公司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地震应急救援过程中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全县应急广播体系,确保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覆盖到目标地区。

县发展改革委、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驻滨海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县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滨海县地震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园区)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组成。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9.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共同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

序号

工作组

牵头部门

参加单位

主要职责

1

抢险救援组

县应急管理局

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武警滨海中队等

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

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县卫健委

各医疗卫生、防疫单位

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干预和转移;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

人员安置和群众生活保障组

县应急管理局

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红十字会等

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方案,转移和安置灾民,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处置遇难人员遗体;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保持教学秩序;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志。

4

通信保障组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铁塔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修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优先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5

交通运输保障组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等

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等设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保障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及时转移;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障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

6

能源保障组

县发改委

供电公司

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恢复城市供电,保障应急救援用电。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

7

基础设施保障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8

灾害监测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

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开展监测和预报预警,对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监测和预防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抢修被损毁的水利设施;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加强对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处置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及时扑灭火灾等。

9

社会治安组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县武警中队等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钱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

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县民政局

县外办、县台办、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红十字会等

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联络和妥善安置灾区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处理其它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办理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滨事宜,办理和安排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防事宜。

11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县应急管理局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等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机构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工作。

12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

县外办、县网信办、台办、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等

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3

社会动员组

县委宣传部

县应急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

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向社会公布志愿者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滨海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森林火灾的分级

1.5.1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1.5.2 火灾级别

1.6 风险分析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森防指组成

2.1.2 县森防指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扑火前线指挥部

2.4.1 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4.2 扑火前线指挥部组成

3 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3.2 转移疏散人员

3.3 保护重要目标

3.4 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防预报和监测预警

5.1 森林火灾预防

5.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5.3 林火监测

5.4 预警

5.4.1 预警分级

5.4.2 预警发布

5.4.3 预警响应

6 应急处置和救援

6.1 信息报告

6.1.1 速报

6.1.2 续报和终报

6.2 应急响应

6.2.1 Ⅳ级响应

6.2.2 Ⅲ级响应

6.2.3 Ⅱ级响应

6.2.4 Ⅰ级响应

6.3 指挥原则

6.4 扑火方法

6.5 转移安置

6.6 医疗救护

6.7 保护目标

6.8 维护治安

6.9 火场清理

6.10 灾情发布

6.11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理

7.1 火灾评估

7.2 工作总结

7.3 奖惩问责

8 综合保障

8.1 运输保障

8.2 通信保障

8.3 队伍保障

8.4 物资保障

8.5 资金保障

8.6 技术保障

9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培训演练

9.2.1 培训

9.2.2 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森防指扑救森林火灾前线工作规范》《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滨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滨海县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镇(区、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分级负责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落实各项责任制。

2)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把保护火灾发生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及时作出应急反应。

4)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作用,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防、预测、预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1.5  森林火灾的分级

1.5.1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划分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一级为低火险,二级为较低火险,三级为较高火险,四级为高火险,五级为极高火险。

1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的描述

级别

名称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扩散程度

表征颜色

一级

低火险

绿

二级

较低火险

较低

较难

较难

三级

较高火险

较高

较易

较易

四级

高火险

容易

容易

五级

极高火险

极高

极易

极易

1.5.2  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风险分析

滨海县区属暖温带向亚热带过渡的湿季风气候区,冬冷夏热,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气候温和,无霜期较长,降水较充沛,雨热同季。全县现有滨海县古黄河林场等1个林场。

2018年以来,致力加快绿色滨海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树种多样、合理布局、提升层次要求,以国省干道、县镇公路、通村公路和骨干河道绿化为造林重点,深入推进集镇绿化、成片造林、绿色通道等重点工程,国土绿化工作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县已有7个村跻身国家森林乡村,总数位居全市首位。滨海先后实施三期沿海防护林建设工程,营建沿海防护林带15.2公里,林木覆盖率31.4%,位列全市第一、全省第六。

近年来,滨海县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森林蓄积量增大,可燃物沉降,冬、春季的干燥气候加剧了森林火灾发生机率;森林公园旅游业日渐兴旺、森林采伐及植树造林用工相对集中,林区人员密度增加,活动频繁;林区附近群众对火灾防范意识认识程度不足,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等成为引发森林火灾的重要成因。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滨海县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县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县森防指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有关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滨海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滨海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

2.1.2  县森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滨海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防治工作,协调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滨海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一般森林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职能;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较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县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2.3  有关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县发改委:按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建设项目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积极支持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

3)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知识讲座和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4)县工信局:协调保障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指挥网络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按照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铁塔公司做好县内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县森防指的通讯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6)县民政局:加强已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林区散葬坟墓迁移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公民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7)县财政局:保障必要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支持各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及时安排扑火和处置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8)县城管局:指导本系统所辖城市园林绿化及城市公园等场所的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督促设置森林防火设施,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游客遵守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9)县交通局:做好公路两侧所属管养树木的护林防灭火工作;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扑火交通条件;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勘查通往火场道路状况,组织开展紧急扑火通行路段抢修;协助交警做好火场交通管制。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指导各地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管理,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

11)县文广旅局:督促指导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组织和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防火期负责协调指导刊播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12)县卫健委:组织开展火灾现场医学急救和调度、协调批量危重伤员转诊救治工作;调配县级或全县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13)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负责编制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1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职责,组织、指导林区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预警监测、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加强森林防灭火专(兼)职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15)县水利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属地管理职责,组织、指导所管区域林区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预警监测、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16)县气象局:提供全市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协助县森防指办公室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17)县电信公司:提供应急通讯设备,确保通讯畅通。

18)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指导民兵预备役人员加强扑救森林火灾培训演练,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9)武警滨海中队:组织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做好解救转移群众、抢运重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火场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等任务。

20)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森林和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做好日常防火管理工作;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技战术训练,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处置。

21)滨海供电公司: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电力保障,做好穿越林区电力线路的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22)县农旅集团:履行森林防火工作属地管理职责,组织、指导所管区域林区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预警监测、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县森防指根据应急实际需要,增加相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森林火灾时,县森防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的指挥调度。随着灾情的发展,火灾级别提高,现场扑火指挥级别随之提高。如火势仍难以控制,请求上级支援。

2.4.1  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传达、贯彻上级或本级森防指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及时向本级森防指反馈火场信息;在全面掌握火灾现场自然条件、社会情况以及火场动态的情况下,调度消防救援专业人员进行火场侦察,组织实施扑救;组织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2.4.2  扑火前线指挥部组成

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综合调度、火场扑救、通讯保障、后勤保障、专家咨询、疏散警戒、信息发布、医疗救护和转移安置等小组,具体工作分工及组成人员如下:

1)综合调度组

组成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属地镇(区、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掌握火情动态、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及火场天气情况;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其他各小组建立起无线、有线或卫星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根据火场火情动态,起草上报有关森林火灾的各类情况报告,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根据需要和扑火前线指挥部各小组要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负责汇总扑火工作情况,起草县森林火灾总结报告,负责森林火灾的文件资料归档。

2)火场扑救组

组成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武部、属地镇(区、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汇报火场信息,根据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力、风向及火情动态,提出作战方案,提出调集扑救人员和物资建议,并组织现场扑救。

3)通讯保障组

组成单位:县工信局、县铁塔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滨海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按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解决火场与指挥部门的通信联络;保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4)后勤保障组

组成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火灾扑灭后负责回收剩余物资;做好其它相关保障工作。

5)专家咨询组

组成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主要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场气象趋势等,对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就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等,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6)疏散警戒组

组成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人武部、武警滨海中队、属地镇(区、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县森防指的指示,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人员疏散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持交通秩序。

7)信息发布组

组成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火情和火灾扑救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新闻发布等工作。

8)医疗救护组

组成单位:县卫健委等部门。

主要职责:接到森林火灾灾情通报后,迅速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就地急救和组织护送医院治疗。

9)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属地镇(区、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做好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工作组设置和组成单位可适当调整。

3  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协助组织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协调解决县人民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3.2  转移疏散人员

指导并协助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3.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并协助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3.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并协助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并协助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4.1.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梯队,武警部队、解放军等扑火力量为第二梯队,民兵、预备役等为第三梯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1.2  跨县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我县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防指及时向市森防指提出增援力量申请,由市森防指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4.2  力量调动

4.2.1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需要在本县内调动专业扑火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扑火前线指挥部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县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向能够组织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单位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后,报请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同意,离开现场。

4.2.2  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森防指报县人民政府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  预防预报和监测预警

5.1  森林火灾预防

依据《滨海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各级、各单位林长和副林长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灭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的可燃物,开设防灭火阻隔带;加强森林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5.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制作重点时段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气象局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5.3  林火监测

全县各级防灭火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远程监控和瞭望监测,督促森林经营单位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5.4  预警

5.4.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4.2  预警发布

县所属各级森防指办公室、林业、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5.4.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县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6  应急处置和救援

6.1  信息报告

6.1.1  速报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情时,县森防指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按照规范要求第一时间向盐城市森防指报告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火情态势、扑救力量、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6.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加大续报工作力度,密切跟踪火情进展,随时上报最新信息,并做好终报工作。

6.1.3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书面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1)延续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2)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3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4)危及邻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5)威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6)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7)需要友邻县(市、区)支援扑灭的森林火灾。

6.1.4  县森防指办公室要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6.2  应急响应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灭火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并上报市森防指请其负责协调、指导;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上报市森防指请其组织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县森防指立即上报盐城市森防指,在上级森防指的指挥下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属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级、级、级、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有关部门,相关镇(区、街道、园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县森防指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森防指报告情况。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灾连线、视频会商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防指在市森防指及相关专家的指导下拟定扑救方案,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根据需要调动县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扑火;必要时请求市森防指调派增援专业力量进场扑救。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县森防指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森防指报告情况。县森防指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调集全县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处置,人员由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在移交指挥权之前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并同时请求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及时请求盐城市森防指增派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援参加扑火;

3)根据需要请求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协调相关媒体加强火灾及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县森防指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及时向盐城市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调集全县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处置,人员由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在移交指挥权之前,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

2)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拟定初期扑救方案,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根据需要调动县相关交通、通信保障队伍,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入火灾现场扑救提供相关保障工作。

6.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县森防指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及时向盐城市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县森防指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调集全县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上级森防指的要求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6.3  指挥原则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据火灾级别接受火灾发生地负责统一指挥的森防指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依据火灾级别在负责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火灾发生地负责统一指挥的森防指赋予,部队的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6.4  扑火方法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6.5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旅游度假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单位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请求市健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7  保护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8  维护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安排留守人员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10  灾情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由相关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和损失等情况须经省或市级森防指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6.11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在专家指导下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7  后期处理

7.1  火灾评估

县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林业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7.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3  奖惩问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8  综合保障

8.1  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保障,为森林火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道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实施时,县森防指商请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县森防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8.2  通信保障

建立县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必要时由盐城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协调盐城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应急通讯与信息保障工作。

8.3  队伍保障

加强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重点林区所在镇(区、街道、园区)均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所属级别森防指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8.4  物资保障

县森防指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本县各级森防指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县森防指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物资和防护装备,用于各地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

8.5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6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保障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技术保障。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在县森防指建立森林火灾处置所需的地理信息系统和指挥系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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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9.2  培训演练

9.2.1  培训

县森防指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为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等森林扑火力量配备一定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和训练,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9.2.2  演练

县森防指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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