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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黄海新区滨海片区滨响大道新滩盐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黄海新区滨海片区滨响大道新滩盐场段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县政府拟对黄海新区滨海片区滨响大道新滩盐场段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黄海新区滨海片区滨响大道新滩盐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后)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于2022年9月16日前,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滨海县房屋征收部门反馈。

联系地址:房屋征收工作组接待处

联系电话:

动迁一组:13914630258    动迁二组:18012586956

动迁三组:13814393187    动迁四组:15061153977

动迁五组:15251190299

邮箱:bhfwzsb@163.com

附件:黄海新区滨海片区滨响大道新滩盐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黄海新区滨海片区滨响大道

新滩盐场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改善新滩盐场范围内居民的居住条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益,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场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滨海县人民政府、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

三、征收实施时间

本项目计划实施征收时间为: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实施步骤和签约期限以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依据

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滨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滨政发[2013]5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和面积认定

(一)房屋权属认定

依据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件进行确定;无合法证件的住户,对已有独立固定墙界,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的唯一编号的房屋,由主张产权人自行申报,经新滩盐场审核后公示,在公示期间内被征收人如对产权无异议,主张产权人作为产权人确认

公示后如被征收人对产权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调解或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二)房屋用途认定

1、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管部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用途与有效建房证明和土地证照记录的用途不一致,以有效证照记录的用途为准;

2、改变用途的,以有效批准文件为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按原使用性质认定。

(三)房屋面积的认定

1、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以现行国家房屋产权测绘规范计算规则为准;

2、有证照的房屋以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房屋未灭失)为依据;

3、未登记房屋按实测建筑面积和建设年限等情况进行认定。原则上按以下办法认定:

1)对2010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2010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20㎡的,一律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的,房屋补偿面积按220㎡计算按上述办法认定的房屋补偿面积以外的建筑,按建安成本予以补助,不作安置

2)对2010年版航测图形成之后建设的房屋,原则上按违建设认定,但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对按期签约交房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安成本适当补助,如能有证据证明是合法建筑的,视同合法建筑;

3)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搭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4)对认定为违法建,如不按期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将按违建设程序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六、征收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征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住宅房屋征收费为 6/㎡,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月 6/㎡。临时安置期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具体以协议载明为准。

3、室内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实评估,按质论价,室内装饰装潢补偿不超过100/㎡的按100/㎡进行计算,超出部分按实补偿;室外按实评估,对入户动迁后所建房屋及装饰装潢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立即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4、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因身患重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详见附表。

5、奖励:

1)调查配合奖:征收人配合调查的,按合法建筑面积30/㎡标准奖励;

2)按期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家交房的,在协议期第一时段签约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标准奖励;在协议期第二时段签约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50/㎡奖励;在协议期第三时段签约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00/奖励。

3)交付拆除奖:征收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搬家交付房屋拆除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标准奖励。因析产(含分户)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不得享受以户为单位的优惠和奖励。

(二)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领取安置房。具体征收补偿方式如下:

1、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由实施单位补偿款一次性给付被征收人,另按被征收人应享受的调换房屋面积给予 500元/㎡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不再进行产权调换。之前已经享受过安置的面积不予以补助。

2、产权调换

1)根据新滩盐场房屋(宅基)分配台帐中所记载的相关凭证确定拟征收户名下房屋是否已经进行过安置。如之前已享受过安置,将现状房屋的合法面积减去之前所安置的房屋面积,剩余的面积如大于等于30㎡,可以进行安置如小于30 ㎡,只进行货币补偿,不予重复安置

2)房屋产权的转移2019年1月1日之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记录为准。未通过合法程序私下买卖的,仍然以此处房屋的合法面积扣除之前安置的房屋面积进行安置和补偿,所安置的房屋及相关补偿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置。如对房屋产权存在异议的,依法处理。

3)调换面积: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房套型组合并且在定销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因套型所限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可增加10㎡以内享受安置价,其余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扩量后原则上按最接近套型购房。

4安置房源和结算价格本项目安置房源为新滩邻里中心福源小区分别是:11栋30套(10610套11420套)、12栋30套(114㎡13栋30套(10610套11420套)、14栋(11420套)、2011429套)总计139套。本次房屋安置价均价为 1500 /㎡,市场价均价为 2000 /㎡。自行车库价格为750元/㎡。

同时,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减去本次安置房源中最小套型面积的安置房后,面积低于30㎡,此面积不再安置,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5)选房办法:

选房顺序:安置房原则上按签约先后和搬家交房交付拆除的先后顺序进行综合积分(相同积分的,以搬家交房交付拆除的顺序为准),在约定时间内到房屋征收工作组凭房屋征收协议和房屋拆除验收合格单,在指定的房源内按综合积分顺序自行选择套型房源按需求量的11.1进行提供。

3、激励政策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在滨海港经济区集镇范围内购买大产权房的,凭合法有效产权证,再给予被征收人500元/购房补贴(如被征收人合法征收面积小于购房面积的,购房补贴按照合法征收面积给予补贴;如被征收人合法征收面积大于购房面积的,按照购房面积给予补贴)。

2)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在月亮湾港城规划区范围内如购买一手大产权房的,也可享受购房补贴500元/如被征收人合法征收面积小于购房面积的,购房补贴按照合法征收面积给予补贴;如被征收人合法征收面积大于购房面积的,按照购房面积给予补贴。如超过三年不能提供房源的,从第四年开始给予征收户每月6元/的过渡安置费,直至提供房源为止。上述过渡安置费在被征收人购买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源时进行统一结算。

3)以上激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仅适用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征收户。

(三)托底安置

1、条件: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本县范围内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最低标准的9万元,同时经公示符合条件(户主夫妻双方及子女中符合城市低保政策,或者身患重大疾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次性予以货币补偿10万元。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执行托底安置政策:

12005年3月1日以后,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

2征收范围内户口的被征收人。

七、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补偿和安置

2010年7月1日前已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截止征收范围确定之日持续营业一年以上,其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一年再增加五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或按住宅用房补偿金额的110%计算,两者取高。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2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搬家补偿:征收户按一次征收计算,标准为8元/㎡;

2)停产、停业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如有争议的,由评估机构评估报相关部门会审确定;

3)对住改商房屋的停业、停产损失:原则上不予补偿,对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用途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截止征收范围确定之日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货币补偿金额3%-5%的适当比例计算;

九、其他规定

1、青苗和树木补偿按政策规定执行,由新滩盐场安排人员进行登记,结算组负责结算,结果公开,调查登记后栽种的树木青苗不予补偿。

2、房屋拆除由实施单位选择有拆除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标实施拆除,保证拆除安全,禁止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征收征收交房时,拆除单位要对征收房屋进行验收,原则上保持房屋及列入补偿范围的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完好无损,否则征收人有权扣除相应补偿款。

3、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征收征收人应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征收期限内拒绝征收让房的,应当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5、本办法仅适用于滨响大道、盐场连接线影响范围内的征收户。

6、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法规和政策执行,由实施单位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由滨海县人民政府、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新滩盐场地块房屋征收重大疾病和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202282

 

 

 

 

 

 

 

 

 

 

 

 

 

 

 

 

新滩盐场地块房屋征收重大疾病和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

(万元/人)

  

疾病

重大疾病

1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

其他类

疾病

0.5

征收公告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0.8万(含0.8万)的贫困家庭

残疾

1、2级

1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3、4级

0.5

贫困

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

1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特困职工、低保边缘人群

0.5

特困职工须提供县总工会有效证件

 


征集部门:滨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8-17 截止日期: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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