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我县殡葬服务组织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除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及个人。
二、备案时间
(一)集中备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所有符合备案条件的殡葬服务组织和个人,须主动申请备案。
(二)新增备案。公告发布后新从事殡葬服务的组织及个人,应在从业之日起30日内主动申请备案。
(三)变更及注销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终止服务的,应在终止服务之日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四)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前30日内须申请延续备案,逾期自动失效。若有上级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备案要件
(一)殡葬服务组织。《殡葬服务组织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殡葬相关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
(二)殡葬服务个人。《殡葬服务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则提供,并加盖公章);殡葬相关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3)。
办理备案手续时,需出示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核验。
四、备案流程
(一)申请提交:符合备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到县民政局提交备案材料;
(二)材料审核:县民政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三)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备案材料存档并予以备案登记;
(四)社会公示:备案信息将通过民政部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相关要求
(一)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殡葬服务市场开展常态化巡查执法,对存在价格不透明、收费不规范、虚假宣传、强迫交易、捆绑消费等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置。
六、备案地址及联系电话
滨海县民政局:滨海县港城路419号水务大厦911室(殡葬管理所);电话:0515-69952612
本备案相关事宜,如后续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按照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滨海县民政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