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6-01376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滨海县 发文日期 2026-06-1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2026年滨海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的公示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5〕88号、苏农计〔2025〕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等文件精神,我县组织实施了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现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信息公示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人民政府认定,抛荒超过一年的耕地。

6.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协议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补贴计发依据及标准

2026年滨海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计发依据为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根据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统计、审核、上报,经县级汇总,对照补贴标准,共需要发放补贴资金14294.141784万元,补贴资金来源为上级专款(优先使用上年专款结余指标)。整个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各镇(区、街道)负责,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拟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公示时间: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24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对应镇(区、街道)或者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0515-84225351。

附件:2026年滨海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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