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盐城市司法局《关于编制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通知》(盐司发〔2021〕57号)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部门权力清单以及近年来涉农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重新梳理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30项、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31项,增加免于行政强制事项1项,现将修改后的《滨海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清单(202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单(2025版)》适用于滨海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局相关科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县动物卫生服务站、县渔业服务中心、镇(区、街道)畜牧兽医站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要及时将发现涉嫌违法的线索移交执法机构查处。执法机构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涉企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依照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及处罚幅度执行。
适用《清单(2025版)》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应满足该项违法行为所列举的全部条件。
对于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建立相应档案记录管理制度。
本《清单(2025版)》适用于涉农非企相对人。自2025年5月20日执行。
附件:1.滨海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docx
滨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