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3-01981 组配分类 义务教育
发布机构 滨海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3-08-0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
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中心小学、初中,县直各小学、初中,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3〕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巩固招生工作成果,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就做好今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儿童少年入学权益

1.保障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利。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一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全力做好劝返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

2.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城区儿童少年按照县政府划定的施教区免试入学。落实起始年级按标准班额办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班额,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依章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程序

3.严格按照施教区招生。镇区义务教育学校按所属区域招生。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仍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21〕35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县城区部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滨政传发〔2022〕135号)执行。县教育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与施教区范围生源,

4.坚持入学报名条件。适龄儿童少年资格认定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21〕34号)规定和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相关意见执行。

(1)关于入学年龄: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严禁任何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提前接受义务教育。幼儿园大班毕业,尚未达小学入学年龄的,可回原幼儿园继续就读。适龄儿童少年已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到县教育局初教科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2)关于户籍与房产:县城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具有施教区内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下同),且与实际常住地相符。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内常住户口。

不动产权证认定必须载明为居住用房或住宅,非住宅性质房产原则上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认定;共有产权房产认定仅限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随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动产权证认定相应的施教区。对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实际拥有住房但无法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已在施教区内购置房产但因开发商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住宅用途不动产权证、房屋被征收(拆迁)人子女符合在原住址施教区入学条件等情形的,按滨政办发〔2021〕34号规定予以认定。

5.规范报名程序。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统一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各学校要遵循“非必要不提供”和“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

(1)非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名时间8月25日~8月28日。小学报名,家长或监护人需携带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至相应小学报名点报名;初中报名,家长或监护人需携带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和经教育局审核验印的小学学籍卡等相关材料至初中报名点报名,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跨校区就读,需原施教区学校和现接受学校签署意见,至县教育局中教科审批备案后办理报名入学手续。

(2)县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报名时间为8月16日~8月19日,家长或监护人根据报名入学的条件,按相关施教区学校招生公告要求,携带户口簿、房产证、社区证明(初中报名另需携带小学毕业证书和经县教育局审核验印的小学学籍卡)等相关材料至施教区所属学校报名点现场报名。县城有房产的非我县小学毕业的学生参照上述报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8月15日前至县教育局中教科登记。

(3)民办学校。按学校招生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到学校现场报名。

6.认真组织核查。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照入学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通过相关报名材料验核、现场调查、信息比对等方式逐一核实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资格,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8月22日前,各学校完成招生资格核查和录取准备工作,上报县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核备案。各校拟录取名册必须经县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核,审核后各校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学校宣传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招录情况,公示无误后8月25日前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

7.规范招生录取行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提前摸底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分班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分设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强化班等。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瞒报或漏报学生学籍,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

三、依规照顾特殊群体入学需求

8.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在县城务工创业、不具备房产认定条件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居住证或租房合同(协议)、务工创业证明或工作证明、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或户口簿(初中入学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学籍卡)等材料,于8月22日~8月25日向县教育局中教科或初教科提出申请,由县教育局根据县城相关学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至非热点公办学校入学。对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镇(区、街道)就读的,相关镇(区、街道)学校应予以安排。

9.保障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为主,各学校创造条件,认真组织,提供集中送教或送教上门服务。各公办小学应动员残障儿童家长经县级及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对残障儿童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就读方式并予以落实。

10.落实招商引资企业人员子女照顾入学政策。根据《滨海县招商引资企业人员子女照顾入学办法公告》的规定条件,于8月16日~8月19日由个人向县教育局相关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县教育局登记汇总后,统一报县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报县作风办备案,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办理入学手续。

11.认真落实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

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个人被记评为公安功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依规落实优待政策,由县教育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个人入学意愿和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其中,对军人子女,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推行使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的通知》(军政〔2022〕395号)和市教育局、盐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双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措施办法》(盐政联〔2022〕9号)精神执行。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黄海明珠人才”滨海计划的若干政策》(滨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由县教育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学校招生计划和学位空余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四、依纪强化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监督

12.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招生入学工作,不断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13.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各学校要向社会及时公布今年招生政策、招生方案以及报名时间、具体流程、咨询电话、接访渠道等。要主动服务家长和学生,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争取家长、学生和社会对政策的理解与支持,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理性安排子女入学,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要提前研判,做好风险防控、舆情引导和突发问题应急处置等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特殊群体的诉求,各有关学校应及时受理,主动应对,做好解释,合理处置,努力为招生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招生工作和谐稳定。

14.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招生政策文件,严明纪律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坚持条件标准,认真审核把关,严禁违规跨施教区招生,严禁违反资格条件招生,严禁违规借读、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15.强化督查追责。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事关教育生态,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督查通报制度,县教育局将适时组织对招生入学工作情况开展全方位、各环节督查,各学校应同步策应,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县纪委监委全程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和在招生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严肃追责问责。

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其它特殊情形和矛盾问题,另行研究解决。



滨海县教育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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