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东坎、坎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相关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关于贯彻落实
《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准确执行《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县养犬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便民利民”原则,精心组织养犬管理各项工作,着力构建“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养犬管理共治体系,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为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准确执行《条例》,进一步理清职责分工,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完善综合治理体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全面提升犬只免疫率和登记率,流浪犬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文明养犬意识得到有效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构建养犬管理组织体系
1.加强养犬管理组织领导
调整完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县公安局分管局领导任召集人,由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镇(区、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县公安局,负责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养犬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县社会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县政府督查内容。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工作职责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县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完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养犬管理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员集中办公。
【责任单位:县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3.落实养犬管理基层责任
各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工作,组织养犬人做好犬只防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犬只登记管理等工作,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因养犬引发的纠纷调解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健全养犬管理共治体系
4.加大文明养犬宣传力度
县养犬管理联席办牵头组织《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系统解读《条例》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各成员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创新利用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适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营造普遍知晓、群众认同、自觉遵守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成员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工作中,依托各种渠道和载体,创新宣传形式广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
【责任单位:县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推进养犬管理基层自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调查排摸辖区内养犬人养犬资格、实际饲养犬只品种、数量、免疫等情况,督促提醒养犬人及时为犬只免疫并办理养犬登记,对发现的违法养犬行为及时劝阻、记录和报告。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要依法组织制定文明养犬规约,引导养犬人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养犬意识。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单位、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发挥行业优势,履行社会责任,协助管理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劝导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规范犬只服务机构运营
动物诊疗、犬只留检、经营和无害化处理等犬只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标准与流程,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供专业化、规范化、高品质的养犬服务。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犬只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规范运营,对群众举报投诉积极回应、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明确养犬管理若干问题
7.关于养犬重点管理区
参照烟花爆竹禁放区,将“东至东海大道,南至南海大道,西至204国道,北至北海大道(新安大道)合围的区域”设定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的区域范围根据城镇建设发展、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适时调整的,县养犬管理联席办会同各成员单位经公示、征求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县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关于禁养犬
根据《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的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县公安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禁止饲养、销售的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9.关于信息共享
全县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将养犬登记、犬只留检以及本部门养犬管理处罚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农业农村部门将犬只免疫以及本部门养犬管理处罚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城市管理部门将本部门养犬管理处罚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部门养犬管理处罚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卫生健康部门将本部门犬伤处置、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人诊治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
10.关于免疫和登记
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公安机关从中评估确定一批免疫接种和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并向社会公布。未设置免疫接种点或“一站式”服务点的镇、街道,养犬人自行选择就近免疫接种点或“一站式”服务点办理犬只免疫接种和养犬登记。
各免疫接种点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费用公示牌,规范价格行为。犬牌(首次)、养犬登记证免于收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免疫接种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关于外地犬只进入本县的管理
外地犬只进入本县,养犬人需提供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检疫证明。在本县逗留超过三个月的,需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养犬登记。携犬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
12.关于犬只临时寄养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因出差、旅游等原因无法照应所养犬只的,可以将犬只临时寄养在犬只经营机构或符合养犬人条件的个人家中。临时寄养犬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到公安机关报备。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13.关于犬只变更与注销
养犬人、登记的养犬地址发生变更的,由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变更相关信息,重新发放养犬登记证,不再重新发放犬牌。因犬只死亡、放弃饲养等办理犬只注销的,交还犬牌,由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内注销登记。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4.关于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
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后,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死亡犬只回收点,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15.关于《条例》溯及力
《条例》实施前,养犬人已依法办理免疫和登记的大型犬、烈性犬可以继续饲养,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已经依法办理免疫接种的,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16.其他有关问题的明确
(1)“独户居住”是指:房屋专供一家人日常居住。不包括群租户、集体宿舍、临时建筑、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等。
(2)“不动产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房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养犬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新起点。各镇(区、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服务发展、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凝心聚力抓好工作推进,加强上下衔接、各方协调、跟踪问效,把养犬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综合治理,完善机制。各镇(区、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养犬管理工作运行模式,建立高效运转的协调保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区、街道)、社区(村委)要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引导居民积极开展养犬自治,丰富养犬管理人文内涵,促进我县养犬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
(三)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各镇(区、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犬只免疫和登记工作,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确保社会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主要执法部门要出台相关规范执法指导意见,保障全县养犬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