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海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和经济发展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22〕28号)、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滨政发〔2023〕5号)精神,现就滨海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规模经营、支持返乡入乡人才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示范创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抱团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绿色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科技含量、支持经营主体拓展销售渠道、支持经营主体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等9个方面。

二、申报主体要求及主要责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滨海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主体的主要责任:(1)根据本通知要求申报项目;(2)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必须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上市产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3)负责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4)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7)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提供的涉税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申报流程

1﹒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对照申报指南,向属地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上一年度项目,申报时间为6月2日至7月30日。

2﹒同一年度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经发现申报主体有假项目、假发票、假审计报告、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县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弄虚造假获得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回。

4﹒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要求,建立“信易贴”应用场景,作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信用承诺,并同意在相关网站公开。

5﹒相关镇(区、街道)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审,并于8月1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相应科室(单位)。

6﹒在镇级初审的基础上,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财政奖补资金。

四、工作要求

1﹒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的贯彻落实,大力开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宣传,将项目申报要求转发至辖区内经营主体和项目单位。

2﹒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政策宣传解读、申报指导和材料审核工作,积极鼓励主体编制申报材料,用足用好政策。材料审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3﹒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执行项目申报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做到程序规范,达到公开、公正、透明,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的规范性,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4﹒各镇(区、街道)财政部门要树立财政资金绩效理念,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附件:

1.滨海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x

2.滨海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3.滨海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docx

4.   年度滨海县   镇(区、街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docx



滨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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