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海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2 10:18 来源:滨海县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中学,县直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滨海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海县教育局               滨海县财政局

滨海县民政局        滨海县乡村振兴局

滨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滨海县总工会

2023年10月12日




滨海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推动精准资助,确保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照统一的工作认定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部门确定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精准资助;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检查和督导所属各有关学校资助材料整理、系统录入情况,按要求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县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宣传告知、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校长(负责人)、分管副校长、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邀请学生代表或学生家长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并报局资助中心存档。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原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四)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五)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指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与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困境儿童)、除了政府补助收入以外再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且父母双方因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等类型学生。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主要指学生或父母低保、困境儿童特别困难类别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除外、残疾学生(指学生本人为级及以上所有类型残疾、及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一方为二级及以上残疾或双方均为四级及以上智力、精神残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上学费用的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较大损失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等类型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校和生活基本支出。主要指上述两种类型之外的学生。

第四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全日制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考入高校困难新生一次性生活补助。资助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生中低保家庭(除原建档立卡户中的低保家庭)的滨海籍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2000元。市、县出台新政策的,按市、县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学生总数的12%确定,具体比例由学校据实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在滨海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籍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四)资助标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在此基础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免除住宿费,困境儿童免伙食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免除全部上学费用。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困境儿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按全县在校生总数1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校据实确定,教育主管部门把关,并向农村地区倾斜。

(三)资助标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在此基础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免除住宿费,困境儿童免伙食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免除全部上学费用。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按全县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统一按2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校据实确定,教育主管部门把关,并向农村地区倾斜。

(二)资助标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1875元(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初中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孤儿和困境儿童免伙食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4000元,初中每生每年5000元,孤儿和困境儿童免伙食费。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政府资助资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按全县在园幼儿总数的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校据实确定,教育主管部门把关,并向农村地区适当倾斜。

(二)资助标准。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儿童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在此基础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儿童免除保育费,困境儿童免餐点费、午餐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免除全部上学费用。残疾儿童(一至四级)免除保育费。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宣传告知、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提前宣传告知。学校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书面通知、信息推送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进一步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告家长书,同时宣传有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通过“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平台如实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子女、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推送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比对下发的原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类型名单中的学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不公示受资助学生姓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学籍比对后,直接打卡,进行资助。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告家长书中的回执和“江苏学生资助”平台填报的申请内容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采取家访、电话访谈、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电子稿和纸质稿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告家长书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县教育局测算年度经费规模,按省定标准资助的资金,省财政补助70%,县财政承担30%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高于省资助比例的,其高出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资金解决。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省定资助标准基础上增加的资助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资金安排。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保育费、义务教育学校免伙食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住宿费的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安排。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除保育费之外的其它上学费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和住宿费之外的其它上学费用,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安排。考入高校困难新生一次性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和相关的会计凭证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宣传告知、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通报、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专款专用,安排好本校财会人员,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原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资助政策按国家、省、市、县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国家、省、市、县出台新政策的,按国家、省、市、县新政策执行。

二十九  本办法由滨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23年秋学期起实施。原《滨海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滨教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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