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切实加强小量危废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决定从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量危废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源头治理,按照“信息化、规范化、责任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着力提升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体系,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突出源头治理。以信息化管理为方向,以全覆盖为工作目标,以强化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为重点,把规范化管理贯穿到小量危废产生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各个环节,有效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查问责。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固危废环境违法案件教训,在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基础上,针对各部门监督管理重点模块,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强问题整改,强化督查问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效防控环境安全风险。
坚持联防联控,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各方职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凝聚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危废管理常态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建立健全全市小量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清单,摸清全市小量危险废物品种、数量,建立小量危废管理台账。到2023年,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全市小量危废产生单位进入“小量危废收集管理系统平台”(或“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管理,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整治范围
深入实施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以小量危险废物(10吨及以下)产生单位为重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全市小量危废企业开展全面梳理和排查,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委托处置等情况。本方案重点排查整治以下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
(一)自备实验室的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和检测机构常见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主要包括:
1.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废物类别HW03,废物代码900-002-03);
2.新型化学废物主要包括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对人类或环境有未知影响的化学废物(废物类别HW14,废物代码900-017-14);
3.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和废像纸(废物类别HW16,废物代码900-019-16);
4.其他废物 (废物类别HW49,900-041-49、900-047-49、900-999-49)等。
(二)加油站常见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主要包括:
1. 清罐后罐底部含油泥污(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251-001-08);
2.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251-001-08)。
(三)4S店及汽车维修点常见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主要包括:
1. 废有机溶剂、废防冻剂(废物类别HW06,废物代码900-402-06);
2. 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机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
3. 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等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机油格)(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
4. 漆渣、废油漆(废物类别HW12,废物代码900-252-12);
5. 废铅蓄电池(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900-052-31);
三、时序安排和主要任务
(一)学习动员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确定检查范围,组织召开动员培训会,对各板块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安排。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和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检测机构、医疗机构、加油站、4S店及汽车维修点的动员培训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2月1日-12月31日)。市各有关部门围绕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板块,对照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四个一”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贮存设施以及委托处置等情况。按照排查一家,管理一家的要求,制定信息化管理推动工作方案,督促引导产废单位使用“小量危废收集管理系统平台”(或“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如实申报经营记录情况,主动对接收集单位,落实规范化收集工作要求,确保合法合规运输处置,推动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长效常态管理。
一是落实“一项责任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落实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以及明确各相关岗位和危险废物产生、流转、贮存及转移等环境管理责任。
二是建设“一个规范贮存场所”。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地面硬化,防腐、防渗、防泄露,有渗滤液收集设施,或者采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贮存,同时具备防流失的计量或视频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包装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及识别标志。
三是建立“一本管理台账”。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
四是执行“一份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发生转移时,将危险废物交由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核实承运单位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依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适时推进危险废物“一物一码”精细化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小量危废产生单位现场排查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联系人:吴爱鑫,联系电话:86668808)。对存在问题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要求。
(三)督查推进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组织开展“回头看”,围绕“细”和“实”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核实全市小量危险危废物产生单位申报情况,加强联合督查。各地小量危废产生单位进入危险废物管理平台工作情况将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2023年底前,全市小量危险危废物产生单位基本进入平台管理,全市小量危险危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单位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量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宣传培训,督促小量产废单位、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利用处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小量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小量危废产生单位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小量危险废物相关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交通、教育、科技、商务、卫健委、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指导和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各级学校实验室、科研、加油站、医疗卫生实验室、检测机构等产废单位落实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并完成信息系统填报,监督本部门主管行业内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收集处置活动。请市教育、科技、市场监管、卫健委、商务、交通等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联系人,于11月18日前将市、县两级联系人员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附件3)。(联系人:吴爱鑫,电话:86668808)
(三)加强执法监管。教育、科技、市场监管、卫健委、商务、交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小量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如实登录信息系统填报、未建立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未设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贮存能力不足或不规范、未建立记录台账或记录不规范等行为,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附件:1.小量危废产生单位现场排查表
2.小量危废产生单位现场检查要点
3.联系人员信息表
附件1
小量危废产生单位现场排查表
企业名称 | 地址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危废产生种类 | 种类1:(企业实际运行中会产生,但目前产生量为0的危险废物也须填报) | 年产生量 | (以2021年计,投运未满一年的以环评文件等预估) | |
种类2: | 产生量 | |||
:种类3: | 产生量 | |||
...... | ...... | ...... | ||
危废贮存情况 | 种类1: | 贮存量 | ||
种类2: | 贮存量 | |||
:种类3: | 贮存量 | |||
...... | ...... | ...... | ||
危废利用处置 情况 | 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利用处置 | £是 £否 | ||
是否执行电子转移联单 | £是 £否 | |||
是否纳入市级或省级系统平台管理 | £纳入市级平台管理 £纳入省级平台管理 £未纳入平台管理 | |||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
附件2
小量危废产生单位现场检查要点
序号 | 排查项目 | 主要内容 |
1 |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 1、建立涵盖危险废物产生、内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 2、明确任务分配及人员安排,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
2 | 标识 | 1、设置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详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志》(GB 18597)、《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 2、危险废物包装识别标签。(详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290号)) |
3 | 管理计划 | 应每年申报年度管理计划,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备案。 |
4 | 排污许可 |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落实危险废物贮存、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等活动。 |
5 | 台账和申报 | 1、应在小量危废收集管理系统平台或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申报产生、贮存、转移等相关信息,实现废物的信息化追溯。 2、实验室单位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物时,应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登记表。(详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290号)) |
6 | 源头分类 | 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及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
7 | 转移联单 | 1、在小量危废收集管理系统平台或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2、涉及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
8 |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1、应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2、产废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的企业应做好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 |
9 | 贮存(或收集)管理 | 1、不具备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条件的企业可在危险废物产生区域设置收集点,在地面上涂覆或张贴黄色警戒线,张贴警示标志,明确收集点的区域范围。 2、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时,应分类分区存放,设置一定距离的间隔。 3、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容积应不低于单只容器的最大储存量。 4、需安装24 h视频监控系统。 5、I级、II级、III级危险废物在收集点存放时间分别不应超过30天、60天、90天,单个收集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 t; |
10 | 包装 | 1、实验室:(1)液态废物使用的塑料容器应符合《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18191-2008)的要求。固态的危险废物包装前应不含残留液体,收集容器应满足相应强度要求且可封闭;破碎试剂瓶等玻璃器皿应存放于锐器盒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 胶袋等存放;废弃试剂瓶(含空瓶)应瓶口朝上码放于满足相应强度且可封闭的包装容器中,确保稳固,防止泄漏、磕碰,并在容器外部标注朝上的方向标识。 2、机动车修理:液态废物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满足相应强度要求,顶部应加盖密封并留有液体灌注孔;固态废物的收集容器应满足相应强度要求且可封闭;破损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容器应配备耐腐蚀的内衬,且具有一定强度。 |
11 | 污染防治信息公开 | 产废单位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通过网站、电子屏幕、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废单位基础信息、危险废物产生规模、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危险废物产生量、利用处置去向、环评批文、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监督举报途径等 |
附件3
联系人员信息表
(部门)
市直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县(市、区)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