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下列事项随到随办: 县内企业之间交流的干部;经县委和县委组织部批准提拔为股级以上职务的聘干鉴证;省、市驻滨单位干部调出;正常的职务工资变动、级别工资晋升、职务(岗位)津贴调整;同性质单位之间的人员交流后的工资转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定级审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和技术工人晋级后工资调整的审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配偶或父母病故后丧葬补助费审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进人才市场的毕业生的资格确认;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协议鉴证;非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代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到龄退休的审批;按文件规定小乡干及遗属的补助标准的提高;工业企业急缺、紧缺的国家统招大专以上学历人才的引进。 2、公开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不用非正式票据收费,不超标准收费。坚决查处自立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给票等行为。 3、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举止端庄,杜绝脏话、粗话和服务忌语,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 (1)对群众前来办事、咨询,第一个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员要认真接待,热情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3)首问责任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咨询和办理事项,给予明确答复;非本职工作的,负责指引到位;涉及到几个股室的,指导引到主办股室,由主办股室牵头负责办结。 (4)群众电话咨询时,接话人如遇非本职工作的,应明确告知电话号码或承办该项工作的股室。 (5)在首问过程中,坚决防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冷、硬、横、推”现象的发生。 (6)对超出本局工作职责范围的,应心平气和地向群众耐心解释清楚。 4、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自律、廉洁行政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县乡机关工作守则,严守人事干部职业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查处: (1)工作作风散漫,办事拖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承诺的事项,又无正当理由; (2)在工作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或馈赠的; (3)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办理不该办理事项的; (4)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5)对本单位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失察的; (6)因工作或生活原因被县以上媒体曝光的; (7)被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 (8)违反县委“九个一律不准”规定的; (9)违反局服务承诺的。 5、对违诺行为的处置。对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置: (1)对违诺者诫勉谈话,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2)情节严重的实行“一诉查实待岗制”。 (3)对违诺者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 (4)视情节给予违诺者党纪处分。 (5)违诺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