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县政府办公室 |
|
发展计划委员会 |
|
经济贸易委员会 |
|
教 育 局 |
|
科学技术局 |
|
公 安 局 |
|
监 察 局 |
|
民 政 局 |
|
司 法 局 |
|
财 政 局 |
|
人 事 局 |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国土资源局 |
|
建 设 局 |
|
交 通 局 |
|
水 利 局 |
|
农 业 局 |
|
林牧渔业局 |
|
文 化 局 |
|
卫 生 局 |
|
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审 计 局 |
|
环境保护局 |
|
统 计 局 |
|
物 价 局 |
|
粮 食 局 |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
广播电视局 |
|
农业资源开发局 |
|
城市管理局 |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供销合作总社 |
|
行政审批中心 |
|
 |
滨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第24号令)
国家、省、市专项申报的具体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苏政办发[2006]121号
二、办事条件
(一)县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建类)审批、核准
1、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缴纳证明; 7、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池材料预交款缴纳证明; 8、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证明; 9、项目建设资金足额交存银行,并由该行出具证明; 10、施工图纸; 11、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工业类)备案
1、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县权限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建类)初审、转报
1、项目初审意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项目申报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缴纳证明; 7、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池材料预交款缴纳证明; 8、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证明; 9、上级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外商投资项目(合作、合资、独资)立项初审、转报
1、企业申请报告; 2、项目初审意见; 3、项目建议书; 4、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各方签字的意向书。
(五)外商投资项目(合作、合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转报
1、企业申请报告; 2、项目初审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各方)、外方资信证明复印件及翻译件; 5、投资协议书;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8、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如属中方资产作价投入的,需提交评估意见; 10、其它规定材料。
(六)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审核上报
按每次上级文件具体要求办理。
(七)国家、省、市专项申报
按文件要求
(八)地方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审批
1、书面申请报告; 2、地方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方案; 3、其他相关材料。
(九)市场、商业网点、服务业、休闲娱乐业项目立项审核
1、书面申请报告;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缴纳证明; 6、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建池材料预交款缴纳证明; 7、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证明; 8、项目建设资金足额交存银行,并由该行出具证明; 9、施工图纸; 10、其它按规定提供的材料。
(十)县权限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工业类)初审、转报
1、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事程序:
凡涉及办理各类项目立项、核准、会审、转报市级以上审批手续的一律到我委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窗口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其基本程序为: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或转报上级批准。
四、办事期限:
1、县权限内办理事项只要不违背国家产业政策且基本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结。
2、对转报上级项目、重大项目二日内办妥转报手续并视情派员协助办理。
五、办事结果
根据实际,出具书面批复或转报文件。
六、办事纪律
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服务环境的各项纪律制度及政务公开规定,热情服务,不准发生任何推委扯皮、拖拉、超时现象,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各类服务事项,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即先行待岗3个月,同时视情作出组织处理。
七、监督渠道
委主要领导手机24小时开通,随时接受投诉。
委设立服务热线84108582向社会公布,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投诉,帮助协调解决服务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八、四项制度:
1、首受负责制。凡外来人员(包括外地客商、基层单位、个体投资者)到本委咨询政策、办理项目审批及其一切事宜的,实行首受负责制,第一接待人员负责解答、指导或引见,并实行全程跟踪,直至洽谈事项落实为止。
2、县批项目即办制。对前来我委报批各类投资项目,凡属本委直接审批且不违背国家产业政策、材料基本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结。
3、转批项目帮办制。对投资项目需要我委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在二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并明确专人帮助到市、省发改委报批。
4、重大项目特办制。对重大项目实行特办制,由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直接协助投资者办理手续,决不让一个项目在发改委办理手续过程中受到耽误。
九、通讯联络
地址:县行政办公中心大楼9楼
值班电话(兼传真):84108582 审批服务窗口:84198016
|
 |
|
(一)办公室 电话(兼传真)0515-84108582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工作,做好重点工作的督办;负责后勤及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学习、人事、工资、考核、维稳、创评、依法行政、党务、纪检及干部教育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 电话:0515-84108589
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参与沿海开发规划的制定。
编制全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目标的考核工作。
参与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
参与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负责南北挂钩、区域合作工作;做好产业转移、项目合作工作,组织经贸洽谈及技术交流活动。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 电话:0515-84108583
负责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出全县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负责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考核;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和转报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负责对县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稽查督导。
(四)农村经济发展科 电话:0515-84108583
对全县“三农”工作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在微观上进行监测和分析。参与控减农民负担和新农村建设、农业标准化、农村现代化等工作。负责上报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的资金申报,组织编制、争取农业重大项目和资金。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及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编制以工代赈和农村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
(五)工贸科(三产办) 电话:0515-84108586
负责“以工兴县”战略的实施,对全县工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组织编制支柱产业、产业集群、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核、转报使用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贴息和资助等)的工业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转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负责国家、省、市政府各项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统一管理全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
负责全县高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负责全县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
负责接轨上海工作。
(六)综合改革科
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参与研究和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制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推进社区综合改革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问题;进行经济管理体制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政策,把关审核企业改革方案,负责指导企业重组、兼并、拍卖、依法破产等改革工作;督查指导已改制企业的规范完善工作;
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负责全县要素市场的规划、审批、监管工作,研究制定要素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运行规则;负责对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
|
|
|
 |
|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手 机
曾勇奇 主 任 84108580 13905118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