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4)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1996年6月14日
    办理程序
    1、申请 2、现场勘察 3、审批 4、收费 5、办理许可证 6、验收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个人有效证件; 3、规划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道路占用费: 1、车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日·平方米,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2、人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日·平方米,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3、其他性质占道0.05元/日·平方米。 苏价涉[1995]160号、盐市价[1996]30号
    申报条件
    1、工程需要; 2、公用设施; 3、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