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1)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申报材料
    1、提交申办报告,说明办学目的宗旨,设置的主要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培训目标;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资金证明; 3、拟任负责人的学历文凭、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材料; 4、拟聘的主要教师的学历文凭、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会计、出纳上岗证原件、复印件和管理人员花名册; 5、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6、培训、实习场地,教学设备证明,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合同,租借期限不得少于1年; 7、拟办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有关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8、拟成立校董事会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9、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材料。
    办理时限
    3个月内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主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办,应当具有本省、市常住户口,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组织章程,有完备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大纲,明确的培训期限和相应的教材; 3、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教学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4、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与培养目标、培养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一名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职称的教学骨干; 5、配备与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模相适应的相对集中的固定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室、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8平方米。实习设备4-6人一台套,也可视实际需求而定; 6、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的资金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注册资金,举办一个专业技能培训的最低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7、有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独立核算)、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及各种岗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