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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2.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4.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5.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播、发布招生广告许可
7.
职业介绍机构年检
8.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准
9.
社会保险登记
1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11.
劳动合同鉴证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实地考核 5、批复
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有关批文;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具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6、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国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2、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机构章程; 3、有符合《条例》、《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50万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不少于30万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不少于10万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乡、镇、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不少于5万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有2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