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6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A设立登记费: 1、按注册资本的0.8‰征收,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征收,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征收; 2、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户。 B副本工本费:10元/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申报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住所;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