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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
2.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变更
3.
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
4.
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变更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在办理时限内) 4、资料审核 5、上报(市药监局)
申报材料
A提出筹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拟办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说明(相当于申请报告); 4、拟设药店的地理位置图; 5、拟经营场所、仓库示意图(注明使用面积); 6、经营场所、仓库所配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7、拟办药店所有人员的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村级药店申办人员中的药学从业人员必须提供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8、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B申办人接到立项通知,完成筹建后,提出现场验收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药店地理位置图; 4、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 5、房屋产权证、租房协议; 6、质量负责人聘用协议、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确保在职在岗证明(如:退休证明、离岗证明、待业证明等); 7、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8、药店所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必须在县中医院体检); 9、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以上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应清晰;按顺序编码并左上角装订;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材料时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必须带来一并审核。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A经营场所及面积: 1、在县城区域设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药品零售企业仓库不得小于40平方米。 2、乡镇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药品零售企业仓库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3、村级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药品零售企业仓库不小于20平方米。 4、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或实行统一配送的零售药店在具备可靠、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能及时补充药品的前提下,可以不设仓库,但必须有传真机或电脑上网,以保证药品供应渠道畅通。 B人员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质量负责人: (1)城区零售药店应具有执(从)业药师,连锁门店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乡镇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3)村级药品经营企业应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村级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可由经过培训取得村级药店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的高中毕业生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