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61)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备案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不涉及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