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3)

税务登记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2条)《税务登记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001年5月1日 2002年10月15日 2004年2月1日 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第十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发证
    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收。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元/套。 苏价费[1994]14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政办发[2002]122号、苏财综[2005]17号、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苏价费[2006]254号
    申报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以上条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