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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滨海县人民政府 主办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办事项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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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准
2.
设立拍卖企业审批
3.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4.
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审批
5.
典当行事项审核
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核准
7.
酒类批发零售备案登记
8.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核准
9.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10.
工业技改项目县级备案
1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及年检的申报
12.
农药企业定点资格审批
13.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报及复审
14.
外资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15.
权限以上工业技改项目初审
16.
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申报确认
17.
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确认
18.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级审批
19.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20.
国家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
国家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报市、省经贸委审核,国家禁化武办批准)
申报材料
1、申请时应提交《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参加《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专门培训证明; 3、禁止化学武器工作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和承诺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参加为指导企业履行上述义务而举办的专门培训; 3、有正确、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工艺要求,必须具备规范的厂址位置图、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等有关资料;有保证安全生产和过程质量控制的生产设备; 4、具备符合标准的计量和检验设备;监控化学品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5、有完善并能有效施行的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有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6、有健全的履约组织机构,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其他履约人员; 7、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8、有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监控化学品所必须的相关证件; 9、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