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20)

国家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报市、省经贸委审核,国家禁化武办批准)
    申报材料
    1、申请时应提交《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参加《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专门培训证明; 3、禁止化学武器工作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和承诺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参加为指导企业履行上述义务而举办的专门培训; 3、有正确、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工艺要求,必须具备规范的厂址位置图、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等有关资料;有保证安全生产和过程质量控制的生产设备; 4、具备符合标准的计量和检验设备;监控化学品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5、有完善并能有效施行的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有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6、有健全的履约组织机构,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其他履约人员; 7、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8、有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监控化学品所必须的相关证件; 9、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