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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中及以下民办学校的设置、撤消更名(含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许可
2.
初中及以下学校筹建、撤消
3.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广告审核
4.
初中及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5.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 2、专家考察论证 3、审批
申报材料
A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B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3个月内书面答复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