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20)

农药企业定点资格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3]50号令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报市、省经贸委、国家发改委)
    申报材料
    1、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5、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