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5)

资产评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第23号《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1)第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办理程序
    1、业务洽谈 2、签定资产评估约定书 3、评估相关资料 4、出具评估报告
    申报材料
    1、 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3、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主要资产所有权证明; 4、 有关合同、发票、工程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5、 委托评估资产明细表; 6、 财产保险单证; 7、 资产说明及其他与评估资产相关的资料。
    办理时限
    按资产评估约定书约定时间
    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苏价服(1999)357号文标准收费 元/次 资产总额 收费金额 50万以下 2500.00 51万--100万 5000.00 101万--500万 10000.00 501万--1000万 22000.00 1001万--5000万 52000.00 5001万--1亿 72000.00 1亿以上 加万分之一
    申报条件
    国有资产需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审批;非国有资产需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