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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验资
2.
审验会计报表
3.
资产评估
4.
基建工程审核
5.
司法鉴证
验资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
办理程序
1、业务洽谈 2、签定验资约定书 3、验证相关资料 4、出具验资报告
申报材料
一、设立验资需提供的资料 (一)一般企业设立验资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需在验资前办妥有关财产权过户手续;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应增加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三)新设合并企业验资应增加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应增加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外方出资者以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出资,并将出资款缴存于被审验单位的外币资本金账户,并取得银行外币存款余额对账单及询证函; 5、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7、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二、变更验资需提供的资料 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 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0、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 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 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 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股份有限公司应增加提供的资料 1、 因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发行新股(含配股)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发行新股(含配股)的,应提供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提供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 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供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文收费标准 验证资本额 收费金额 100万元以下 1200 101--500万元 1800 501--1000万元 4.5/万 1001--5000万元 3.5/万 5001--10000万元 2/万 10000万元以上 1/万
申报条件
需要验资的企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