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30)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决定
    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材料 2、初步审查材料(五日内) 3、发放一次性材料补正告知书 4、受理 5、材料审查和现场卫生审查 6、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单位名称核准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水厂平面图,水质处理工艺流程,平面布局图; 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水质资料,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已有卫生设施情况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5、水质检验人员情况,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水质(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检验资料; 6、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 7、源水水质资料; 8、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还应提交选择水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以及水质检测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等。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卫生审查费:100-600元/户;监测费:具体按文执行。 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1996]153号
    申报条件
    供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