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9号)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市、省、国家环保局)
    申报材料
    1、《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2、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 3、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4、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单; 5、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6、监测方案; 7、辐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8、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9、市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