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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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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2.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备许可
4.
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许可
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
建筑行业夜间施工审批
7.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审批
9.
县级权限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10.
县级权限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9号)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市、省、国家环保局)
申报材料
1、《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2、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 3、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4、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单; 5、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6、监测方案; 7、辐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 8、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9、市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