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0)

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 1998年11月29日 全文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 1995年8月8日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申报材料
    1、经地方环保部门审查的排污单位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2、填写符合规范要求的并经地方环保部门初审合格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请表; 3、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重点污染源提供月度监测报告,其它污染源提供季度监测报告); 4、换证单位还需交回原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