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56)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基金归集使用审批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2003年9月1日,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申报材料
    1、 归集呈报表(一式三份); 2、 房屋销售合同; 3、 物业维修基金专用票据第三联。基金使用: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持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材料、修缮单位登记书、工程预算书到县物业管理中心办理使用申报手续。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商品房合同已登记,权属确认; 2、基金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损坏,由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