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31)

举办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8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应当阐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举办活动有负责人; 2、在举办活动前5日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