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61)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工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核准
    申报材料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户,副本工本费:10元/本。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申报条件
    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