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0年10月28日,第二十四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踏勘 4、审查 5、批准
    申报材料
    1、书面报告;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相关专业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4、填写好的选址申请表; 5、选址方案审批同意后须提供现状地形测绘图、电子图(1:500或1:1000,3份以上)和建设单位对用地规划的意向图或文字说明,以便核发《选址意见书》和编发规划设计要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