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34)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20号令 )第八、九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上报(省、市文化厅(局)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企业章程;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1、地市级15个工作日 2、省级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