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10)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2年2月1日第四条至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监测 4、出具报告 5、审查 6、验收 7、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县内项目必须有县环保部门签字、盖章); 2、验收申请报告[表](从环保部门领取空白表格); 3、验收登记表(从环保部门领取空白表格); 4、县环境监测部门的验收监测报告; 5、县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批复; 6、立项批复;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9、污染防治措施及运行总结; 10、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监察记录。
    办理时限
    1、做报告书的项目,接到企业的申请验收报告并且资料齐全后,30天内安排验收,验收会召开后,3天内给予答复; 2、做报告表的项目,接到企业的申请验收报告并且资料齐全后,15天内安排验收,验收会召开后,3天内给予答复; 3、做登记表的项目,接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后,3天内给予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2、按规定需要试生产的项目要有环保局的试生产批复; 3、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各项污染指数均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