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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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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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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2.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备许可
4.
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许可
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
建筑行业夜间施工审批
7.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审批
9.
县级权限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10.
县级权限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2年2月1日第四条至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监测 4、出具报告 5、审查 6、验收 7、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县内项目必须有县环保部门签字、盖章); 2、验收申请报告[表](从环保部门领取空白表格); 3、验收登记表(从环保部门领取空白表格); 4、县环境监测部门的验收监测报告; 5、县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批复; 6、立项批复;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9、污染防治措施及运行总结; 10、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监察记录。
办理时限
1、做报告书的项目,接到企业的申请验收报告并且资料齐全后,30天内安排验收,验收会召开后,3天内给予答复; 2、做报告表的项目,接到企业的申请验收报告并且资料齐全后,15天内安排验收,验收会召开后,3天内给予答复; 3、做登记表的项目,接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后,3天内给予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2、按规定需要试生产的项目要有环保局的试生产批复; 3、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各项污染指数均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