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34)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批发单位设立、变更报省文化厅)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名称、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资金来源、数额,合法证明; 5、经营场所状况和使用证明; 6、从业人员资料。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50元/证,苏价费函[2002]53号
    申报条件
    化行政部门审批。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宣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是单位的应当具有名称; (2)有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