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3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勘察 4、审核 5、上报(省文化厅)
    申报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
    5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网络文化准营证:50元/证。 苏价费函[2001]191号、苏价费函[2002]53号、苏财综[2005]17号
    申报条件
    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3、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