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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滨海县人民政府 主办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办事项目(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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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2.
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3.
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核
4.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许可
5.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7.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8.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9.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10.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11.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1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13.
美术品经营单位许可
14.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5.
拍卖企业拟拍卖文物审核
16.
个体演员证登记
17.
记者站审核
18.
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
19.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20.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1.
旅行社申报办理及年检
22.
星级饭店评定
23.
县内旅游项目规划审定
24.
旅游项目立项
25.
旅游项目更新、改造、扩建的审查
26.
旅游项目的竣工审查
27.
旅游项目的开业验收
28.
开发旅游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及旅游资源开发审批
29.
旅游经营者的职业资格许可
30.
景区(点)申报、复查、年检及质量等级划分
31.
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发证
32.
旅游项目内容实施的审查及变更
33.
旅游广告、车船、商品生产及销售的定点与管理
34.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审定、印刷管理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第229号令1997年10月1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1日 《条例》第十一、三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申报材料
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在演出开始前5日将演出节目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