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34)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第229号令1997年10月1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1日 《条例》第十一、三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申报材料
    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在演出开始前5日将演出节目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