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34)

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核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第229号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7年10月1日 2004年7月1日 《条例》第十一、十二、十八条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5、备案
    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公民从事个体演员职业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其表演技能的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