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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 主办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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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2.
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3.
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核
4.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许可
5.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7.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8.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9.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10.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11.
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1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13.
美术品经营单位许可
14.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5.
拍卖企业拟拍卖文物审核
16.
个体演员证登记
17.
记者站审核
18.
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
19.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20.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1.
旅行社申报办理及年检
22.
星级饭店评定
23.
县内旅游项目规划审定
24.
旅游项目立项
25.
旅游项目更新、改造、扩建的审查
26.
旅游项目的竣工审查
27.
旅游项目的开业验收
28.
开发旅游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及旅游资源开发审批
29.
旅游经营者的职业资格许可
30.
景区(点)申报、复查、年检及质量等级划分
31.
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发证
32.
旅游项目内容实施的审查及变更
33.
旅游广告、车船、商品生产及销售的定点与管理
34.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审定、印刷管理
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第229号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九、十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从事个体演员职业的应当年满16周岁的; 2、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其表演技能的材料。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6、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7、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8、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