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34)

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服务对象
    法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第229号令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九、十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从事个体演员职业的应当年满16周岁的; 2、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其表演技能的材料。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申报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6、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7、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8、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